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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养鹦鹉销售遭判罪,并非简单的“掏鸟案”

05-07

家养鹦鹉销售遭判罪,并非简单的“掏鸟案”

■ 观察家

量刑或待商榷,但该案定罪并不离奇。

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,深圳80后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,罚款3000元。该判决被其家人发到微博后,引发热议,有人甚至称此案可与“仿真枪案、农民采三株野草案、杂戏团运输动物案和农民收购玉米案”并列。

很多爱鸟人士都有养鹦鹉的癖好,收购、出售鹦鹉获刑,让很多人大感意外。但其实鹦鹉种类很多,并非所有鹦鹉都是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也非所有买卖鹦鹉的行为都构成犯罪。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》只是将部分鹦鹉列入了附录一和附录二,并明确将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、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排除在外。

本案中,王鹏共出售6只鹦鹉,法院仅将2只绿颊锥尾鹦鹉认定为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。这于法有据。王鹏家人替其鸣冤,理由是卖鹦鹉是因家里拮据,卖的是自养鹦鹉。但缺少违法性认识,在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阻却犯罪的充分理由;家庭经济拮据至多是量刑酌定情节,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。

至于出售的是自养鹦鹉,最高法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已经明确将“驯养繁殖的物种”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。

因而,从涉事判决书的证据审查和论证说理方面看,它挺谨慎:涉事法院审理后,对检方指控的非法收购事实未予认定,对于出售鹦鹉数也只认定了2只。王鹏获刑5年,不只是非法出售2只鹦鹉,还跟法院认定他另有45只鹦鹉待售,存在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未遂情形有关。

定罪有据,但法院顶格量刑仍有商榷余地。首先,认定王鹏自养鹦鹉完全是为了出售,很可能只有口供。因为除了他自认,司法机关无从得知其养殖鹦鹉目的纯粹是为了卖。因而将从王鹏处查获的45只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,仍需论证——即便他养殖确以出售为目的,养殖行为最多属犯罪预备,根本达不到未遂的程度。

其次,刑事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。前者是普通人凭借一般的本能和常识都可知道是犯罪,如杀人、盗窃、强奸、抢劫等;后者是指为了社会管理需要,通过立法形式对特定行为予以禁止,如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、非法经营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。对于法定犯,若犯罪者不知法,一般都应结合其实际危害和主观认知,尽量从轻处罚。

王鹏主观上可能确实不知他卖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,卖自行养殖的鹦鹉客观上也没加剧鹦鹉濒危程度,因此比照另一名同案被告判缓刑,甚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,都合情合理。

眼下二审将启,其判决结果也让人拭目待看。

□邓学平(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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